FCR文件樣本——來自.百度百科

下面是一些綜合的內容,僅供個人理解,對於有些網站上的帖子和轉載出現了低級錯誤也沒有更正過來,實在可笑,這裏就靠自己來糾正吧。
一、術語解釋:
FCR做交易條款可解釋為 free on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FCR即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又稱"Consolidator's Cargo Receipt"
"Forwarding Agent's Receipt""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Forwarder's Receipt"、"Goods Receipt"
或"Forwarding Agent Certificate of Receipt"
中文名稱為"貨運承攬商收據",為貨運承攬商收據(Freight Forwarder)或拼裝業者(Consolidator),在接受貨物時所簽發的收據。
這種收據僅系貨運承攬商與托運人(Shipper)間的運送契約,而非實際運送人(Carrier)與托運人間的運送契約,因此它與海運提單(Marine Bills of Lading)的性質不同,因為本質上海運提單為一種載貨證券,具有貨物收據(Receipt)及運送契約的特性,因此它是一種權利證書(Document of Title)且具有流通性(Negotiable),其權利可經由背書(Endorse)而轉讓,提貨時,提單之持有人必須提示該單據,運送人(船公司) 始可憑以交付貨物,而貨運承攬商收據則不具備此種特性。因此,除信用證特別規定者外,銀行將會拒絕接受貨運承攬商收據。
二、部分觀點或答案:
1)福步外貿論壇:FCR不是貨代單(參照後面的HBL提示),貨代出提單,那麼這份提單也是物權憑證,是可以直接提貨的,FCR只是證明承運人收到了這樣一批貨,客戶能憑提單提取貨物卻不能憑FCR提取貨物。
用到FCR並不表示說它就是物權憑證,事實上以FCR代替B/L作為議付單據是很有風險的,除非在出貨前已收到所有貨款,如果走指定貨代,客戶要求FCR作為議付單據,而B/L由其貨代直接放給他,就有可能存在人財兩空的風險。
不管是貨代單還是船公司提單,到了目的港都是需要換小提單才能提貨的,並不能以FCR換取提單,同樣FCR是換不到海單的。
2)外貿人一起來:FCR與FTBL的區別
貨運單據中最常見的當然是提單(B/L),船東或船代。不過近幾年,用FCR/FTBL代替提單的情形越來越多。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與CARGO RECEIPT差不多,是承運人收據,不是物權憑證。
FTBL:FORWARDERS THROGH BILLS OF LADING,跟CARGO RECEIPT類似,都屬於“承運人收據”類別。
常見情形:買家於出口地采購數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購,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單采購的時候,貨物集中運送,除可以節省運送時間外,又能夠節省運費,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應商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由承運人預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幹貨櫃,而後由承運人負責裝櫃,待貨物運抵卸貨港或目的地時,再由承運人負責領櫃或分送至不同地區的收貨人,如此將可以節省不少時間和費用。
在這種方式下,跟船公司簽定運送契約的是承運人而不是發貨人(SHIPPER),因此發貨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以後,得到的單據是承運人收據而不是海運提單。目前,許多國際超市買家如WALL-MART、K-MART等,多采用這種方式。
因此可見FCR/FTBL的幾個特點:
1.FCR/FTBL一般只出現在FOB條款下
2.FCR/FTBL只是收據,而非提單這樣的物權證明
3.FCR/FTBL如同Cargo Receipt似的,誰都可以開具
4.進口商不需要FCR/FTBL就能夠提貨
5.表面上的風險承擔方是承運方。
這樣看來,FCR/FTBL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因為采用這種方式的進口商多為著名的國際超市買家,“信譽良好”,所以出口廠商和銀行也普遍接受這一條款。此外,由於買家所選擇的承運人都是頗具實力且關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此外,在FCR/FTBL條件下,對廠家來說,往往做FOB比做CNF價格(什麼是CNF價格?)要劃算些,畢竟船公司給大買家的運費,要比給普通廠商的低得多(歐基港幾乎低1/3,且不受季節波動影響),這對廠商是由一定吸引力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實際上還是由出口廠商承擔風險的。因為超市買家的訂單,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長的特點,一張訂單很可能會分N次出貨,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見。在這個過程中,一旦出現什麼問題(很多時候還不是明顯的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意見分歧),買家就會掌握主動權,利用FCR/FTBL的特點,先行提貨,不影響自己的銷售,同時找個什麼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暫時不贖單不給錢,給出口廠商帶來資金周轉壓力,迫使就范。除非出口廠商與買家撕破臉打官司,但這種情況顯然不太可能,勞神費力花錢不說,還有剩下的貨物交是不交?罐頭產品季節性強,資金占用多,已經為某個買家生產的貨物,轉賣他人往往損失頗大。各項因素考慮下來,出口廠家多半會選擇吃點虧息事寧人。
因此,對於FCR/FTBL要相當謹慎。特別對於那些容易出問題的單,如原料緊張、價格波動大、訂單下得太晚等等的,寧願承擔運費波動風險,也要堅持做CNF。
3)江蘇外貿社區:HBL與FCR
HBL---House Bill of Loading(貨代提單)
FCR---Forwarders Cargo Receipt(承運人收據)
區別:
1:前者有嚴格的開具資格,後者卻沒有;
2:一般情況下,客戶需要貨代提單的正本才能提貨,電放等特殊點的除外;而客戶不需要FCR的正本就可以提貨;
HBL 是House B/L 即無船承運人提單,所謂的無船承運人提單,就是貨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以自己作為承運人,和發貨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而簽發的提單。為了便於理解,你可以把貨代公司或者物流公司想象成船公司,只是他們沒有自己的運輸船舶, 不得不以自己作為發貨人,又和船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就是說,有兩個貨物運輸合同,當然,合同的雙方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提單的內容是不同的, 這和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轉包合同性質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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