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認,gov在管理上訪現象上確實花了很多的人力,而且還有財力,我也希望我居住的環境更加和諧美好。但網易網友的一段跟貼反倒令人有所不安,如果這樣的事實的確存在的話,那肯定還有更多的黑幕隱藏在上訪現象的後面:
另外,敏感時期,有的地方就采取給上訪戶辦“法制培訓班”的辦法,把他們集中到某一個地點(以賓館居多),學習有關信訪的法律法規。培訓班對“學員”(上訪戶)管吃管住,就是不能隨便出去。在此期間,上訪戶衣食無憂,睡覺、聊天都可以,就是不允許上訪。敏感期一過,培訓班也就壽終正寢了。說的好聽,早就有聽說,實際是變相的監禁。我們的政府不好好管理自己的職能部門,只會拿歪門斜道來“管理”老百姓,太好笑了!
如果不是新聞上了頭條,我還不知道上訪這東西還有“正常”和“非正常”之分,其實呢,與“非正常上訪”相近的名詞以前叫“無序上訪”吧,如今深圳管理者們發布了所謂14條“軍規”,仿佛是將我等屁民打回了舊時代。而在古裝劇反映的封建社會裏面,弱勢良民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尚能在衙門裏鳴鼓喊冤或者在衛隊官轎面前伏地申冤,為何法治時代的公民們卻面臨無處申訴的地步了?!按照此14條來判斷,那麼孫中界“被倒鉤”後的行為就屬“非正常上訪”或被勞教了。
剛剛百度了一下關鍵詞“非正常上訪”,獲得相關網頁有293,000條。
退一萬步想,gov頒布禁令就算初衷是好的,可在宣布之前,有沒有聽過百姓的苦衷先?我想那些被稱為“訪民”的群眾也是逼的沒有辦法才走“非正常”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利益吧,因為“正常”的途徑不能解決問題啊!而且鑒於某些地方或衙門貪腐的存在又怎能令老百姓信任呢?
正如搜狐網友這般總結到:“非正常上訪”是正常申訴渠道被堵死才衍生的申訴方式,最近幾年被媒體披露出來的許多貪官倒台過程,不都是被“非正常上訪”到關鍵領導或關鍵部門才被重視的嗎?現在應該疏通申訴渠道,讓有冤屈的事件及時解決,而不是堵壓。
在搜索中發現,其實早在04年就有新聞報道深圳曾頒布規定禁止7種上訪行為:
一是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國家機關門前等公共場所設置橫幅、標語等宣傳物,或者散發傳單、呼喊口號擾亂公共秩序;
二是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
三是非法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
四是糾纏、侮辱、圍攻、威脅、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是在接待場所損毀公私財物;
六是非法滯留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
七是其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對上述7種行為,公安機關將予以訓誡、批評教育、勸阻或者制止;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次只不過是在原來的基礎上更細則化了,側面也反映了我們的社會矛盾其實已經更加激烈了。跟幾年前相比,越來越多的人具有了更強的公民意識,正是這個社會還有點希望的地方。14條剛出臺就立即有評論指出:深圳上訪新規涉違憲,地方政府無權限制人身自由 ,真是公道自在人心啊!
附: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一覽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場所信訪的行為。
(二)未經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遊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信訪時采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滯留、占據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五)以信訪為名,阻撓幹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六)信訪時出現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七)信訪時采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采取傳播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屍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行為。
(八)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九)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十)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十一)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十二)信訪時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三)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相關鏈接:
1)盛大林:逐條點評深圳規定的14種“非正常上訪”
2)凱迪社區:[轉貼]堵死上訪路,深圳我為你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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